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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最全税务处理!你掌握多少?

了解更多请关注→ 房地产建安财税学习平台 2021-12-10


劳务派遣最全税务处理,会计最头疼的地方,今天统一给大家做个回复哈。

一 劳务派遣公司是干嘛的?


多见于人力资源公司,几个词,劳务派遣、人才推荐、招聘,本质就是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租用劳动力,为什么租用?因为对于用功方会节省去部分工作量,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一些员工派遣工作,如人员招聘、合同管理、绩效考核等,或者说一些政策上面的合理规划,比如小微利政策牵扯的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公司轻资产的财务特点,一般资产负债率都不会超过50%。


劳务派遣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酬:


一方支付:实际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两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方取得了工资薪酬收入的,实际支付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后纳税人还要自行申报。


补充: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供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供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常见于一些施工企业、影视制作、公关活动类):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用工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业的特殊性: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依法代扣代缴并向职工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报税缴纳。


劳务派遣涉及的增值税政策(差额计税方法)


财税[2016]47号: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分别按一般计税方法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两者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个栗子:

甲公司是用工单位,2018年8月份向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100万元,其中80万元为甲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6%: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1+6%)*6%=56603.77元

小规模3%: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1+3%)*3%=29126.21元


选择差额计税方法: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800000(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后)=200000

200000/(1+5%)*5%=9523.81元


补充:劳务派遣这个行业,属于服务业,它和一般的商品流通行业不一样,进项发票缺乏,进项不能及时的抵扣销项,现实操作中,很多公司会选择差额计税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会为公司少交部分税,减轻公司税负担,但是差额计税发放,要掌握一些开发票,报税,一些日常工作差异性处理的问题。


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不能较好的区分派遣到每个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名单,这样就牵扯到了人员、工资的统计问题;银行回单,明细乱;就容易出现工作问题。


劳务派遣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财务角度看问题)


政策条例: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用工单位:企业接收外部劳务派遣用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公司)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支出和取得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费用扣除的依据。


补充: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认定:主要有三大指标:人员、资产、应纳税所得。

劳务派遣属于其他企业的范畴,单位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用工单位:

小微利从业人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人员+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公司:

与自己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合同的都算自己公司的人数,与用功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算入用工单位人数(合同协议跟谁签算谁的)


举个栗子:

工业企业,原本公司社保人员95人,享受小微利政策(工业100人以内的标准),接受劳务派遣员工20人=115人>100人,不享受这项政策了。【单位劳动法,又有规定,接收劳务派遣员工的主要特点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不超过用工单位人数的十分之一。】

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年薪通常为2-3万。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税收风险


5.1用工单位将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或者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正确的科目管理费用-劳务费),如果是工业企业入主营业务成本-劳务费也是可以得,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来吧;


5.2派遣公司仅将从用工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确认收入,但又将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造成该部分成本费用重复税前扣除。


5.3工资薪金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4扣缴义务人适用错误的税目,扣缴费用以及税率,代扣代缴错误的税额。

由于劳务派遣的性质出现,这方面很少有,劳动者本身的风险,基本都是用工单位和劳动派遣公司会出现一些税收风险。


开票的问题


6.1差额开票

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6.2一张普票+一张专票

普票为向用功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专票管理费的收入(如果小规模也可以开管理费专票,向税务局代开)


6.3开票内容:“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工资及社保费。

一般管理费和支付工资的内容,不要在一张票种开具,最好分开。

或者问下当地税务12366,这样开是否允许。


7、关于劳务派遣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的事儿

这个行业属于服务性的招标,一般价格分会控制在30分以下,招投标法也规定10-30分是合理的,商务分10-20分,技术分40-60分都有可能。

(一)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根据此条,建筑企业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时,需要注意在劳务派遣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用工费用的支付方式,如果约定用工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则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如果约定用工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则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扣除的依据;支付给派遣工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要和建筑企业支付给其他职工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一起受限扣除(即工资总额的14%)。

(二)增值税

建筑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时,对于增值税的考虑主要关注在能取得什么样的增值税发票,是专票还是普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增值税税点是多少?要弄清这些问题,需要了解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是如何处理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根据此条,列表总结如下: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不差额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6%税率

专票或普票

简易计税且差额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征收率

普票+(专票或普票)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且差额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征收率

普票+(专票或普票)

简易计税不差额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征收率

专票或普票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要和劳务派遣公司在协议(合同)中明确不含税价款、发票种类(普票还是专票)、专票的税点等事项,防止争议发生时无合同条款可依。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建筑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和社保支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建筑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而建筑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和社保支出等,劳务派遣公司应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税的义务。

由上段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谁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报酬就由谁履行扣缴义务。结论可靠吗?凡事总有例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据此规定,如果北京市的建筑公司在郑州市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采用了郑州市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协议(合同)约定由北京市的建筑公司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等,按照52号公告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个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郑州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可见,直接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的北京建筑公司不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而没有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所得的郑州劳务派遣公司却是扣缴义务人。

由以上论述,建筑公司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时,需要根据直接支付用工费的方式,以及是否异地(跨省或省内异地)来决定劳务派遣人员个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劳务派遣协议(合同)中加以明确,防范个税扣缴义务人约定不明带来的税务风险。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社保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认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费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建筑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合同)中需要结合用工费用的支付方式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社保费的缴纳义务。

 

三、劳务派遣用工的财务处理

 

对于建筑公司来说,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核算,借记:“工程施工—某工程—人工费”、“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借记:“工程施工—某工程—人工费”、“管理费”等,贷记:“银行存款”。


来源:谢德明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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